再生醫療法 第9條 法規:再生醫療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二章 再生醫療人體試驗及研究 第9條 再生醫療研究涉及胚胎或胚胎幹細胞,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以人工受精方式製造胚胎。二、製造雜交體。三、以其他物種細胞核植入去核之人類卵細胞。四、繁衍研究用胚胎。五、將研究用胚胎,植入人類或其他物種之子宮。六、製造或繁衍具有人類生殖細胞之嵌合物種。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材料或研究方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