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法 第25條 法規:再生醫療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五章 監督及救濟 第25條 醫療機構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生製劑或執行再生技術,應建立長期追蹤機制,發生嚴重不良反應時,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其通報之期限、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