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法 第17條 法規:再生醫療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四章 再生醫療組織細胞管理 第17條 醫療機構或受託機構執行細胞操作,除組織、細胞取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置之細胞保存庫者外,應確保人體組織、細胞來源提供者之合適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