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3條 法規: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三章 繼續教育 第13條 公共衛生師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定及積分之採認(以下稱課程認定、積分採認),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公共衛生相關專業團體(以下稱辦理團體)辦理。前項辦理團體之資格如下:一、全國性之公共衛生有關學會或公共衛生師公會。二、設立滿三年。三、會員中執業公共衛生師占全國執業人數,達百分之十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