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2條 法規: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三章 繼續教育 第12條 公共衛生師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規定如附表。前項及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公共衛生相關專業團體辦理審查認定及採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