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3條 法規: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社會工作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各該設置機關遴聘之。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