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24條 法規: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四章 執行程序 第24條 主管機關應將懲戒決議及執行情形刊登政府公報,並副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之社會工作師公會及執業處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