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資料諮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4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資料諮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4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本會委員於任期內有辭職、代表政府機關(構)或團體之職務變更、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擔任民意代表,或其他違反職務、重大不適任之情形,應予解聘(派)或不予續聘(派)。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或經解聘(派)時,得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日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