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有辭職、代表政府機關(構)或團體之職務變更、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擔任民意代表,或其他違反職務、重大不適任之情形,應予解聘(派)或不予續聘(派)。
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或經解聘(派)時,得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