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首長或首長指派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醫事、公共衛生、法律及資通安全之專家學者,至少各二人。
二、人權團體與病友團體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至少各二人。
三、政府機關(構)代表,包括數位發展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主管機關與所屬機關(構),至少各一人。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四分之三;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