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第13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相關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3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申請者經核准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及繳費後,其利用應依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指定之方式、時間及場所執行;主管機關與保險人應於其指定之場所建置安全作業環境及規範。前項指定之方式、時間、場所、作業方式、禁止攜出項目、違規處理、資通安全維護措施與安全作業環境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