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就健保資料假名化處理之程序及作業方式如下:
一、以演算法或其他方法,處理或加工健保資料,將足以直接識別當事人之資訊予以假名化,使其非透過其他資訊對照,不能識別當事人身分。
二、實現識別所需其他資訊,應與前款假名化資料分別存放,且應採取適當之隔離及安全管控措施,並配置專責人員管理。
三、前二款處理完成之假名化資料,應予加密,並以專屬網路或其他安全之方式,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主管機關應於第十四條第一項安全作業環境內,就前項第一款假名化資料提供特定目的外利用。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管理辦法 第3條
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