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四章 當事人申請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 第20條 當事人申請停止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或申請恢復特定目的外利用,經保險人同意後,應自註記日或註銷原註記日之翌日起,發生效力。前項註記或註銷原註記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