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者應於安全作業環境內,執行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其所申請利用之健保資料,不得擅自攜出。
前項健保資料利用之結果,應依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指定之方式攜出;主管機關或保險人並得以傳輸或其他方式提供。
利用之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者不得依前項規定攜出,主管機關或保險人亦不得提供:
一、與核准計畫不符。
二、含原始檔之檔案、模型及參數。
三、含可識別個人身分之資料。
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就利用之結果,應保存審查紀錄,並得複製及保存利用所得結果。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第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