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者申請於安全作業環境之利用,應依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指定之方式、時間及場所完成預約,並於預約時間內利用,且應遵行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就安全作業環境訂定之規範。
前項安全作業環境規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禁止之行為:
(一)飲食。
(二)攜入自帶之紙筆、手機或行動裝置、攝(錄)影機、筆記型電腦、隨身碟、各類可攜式設備及其他儲存媒體。
(三)攜帶危險物品。
二、應遵行之措施:
(一)於指定之作業區為之。
(二)進出作業區,全程應配帶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核發之證件。
(三)攜帶之所有物品,應放置於作業區外之置物櫃。
(四)其他維護作業環境安全與妥適運作之事項。
違反前項安全作業環境規範者,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得予以禁止、留置違規物品或暫停該次利用。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第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