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或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指定場所建置之安全作業環境,應備置電腦、資通系統與資通服務及必要之相關設施、設備。
前項安全作業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獨立空間,建置門禁管制、監視錄影及其他實體安全防護措施。
二、設置身分及權限確認機制。
三、建立入侵防止機制及資料安全措施。
四、提供申請者利用之健保資料,已假名化。
五、利用期間屆滿後,刪除利用期間申請者攜入之資料、軟體及所利用之健保資料。
六、保存使用紀錄及軌跡資料。
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應指定相關人員,定期查核前項安全作業環境相關事項。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第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