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兒少及家庭支持署組織法 第3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兒少及家庭支持署組織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前項署長之任用以常務職務者為優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