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29條 法規: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第四章 會計及財務 第29條 本院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監督機關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