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21條 法規: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第21條 本院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監督機關核定。本院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監督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