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第7條 法規: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二章 提升勞工技能 第7條 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失業或待業青年,參加主管機關辦理之失業者職前訓練或產業新尖兵計畫等政策性產業訓練課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訓練獎勵金,每月最高新臺幣一萬元,申請參訓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