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2條雇主應自引進外國技術人力入國日或聘僱許可生效日起,依本法之規定負雇主責任。
- 第63條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第五條規定之工作,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安置必要者,得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安置對象、期間及程序予以安置。
- 第65條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外國技術人力之工資,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技術人力母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並記載下列事項,交予該外國技術…
- 第66條雇主對聘僱之外國技術人力有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情事者,除依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外,並副知中央主…
- 第67條雇主應於所聘僱之外國技術人力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有下列情事之一經令其出國者,雇主…
- 第68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核發雇主境外引進或依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境內聘僱外國技術人力許可之次年起,定期查核雇主依第三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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