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3條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重新申請外國技術人力,於原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出國前,不得引進或聘僱外國技術人力。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第55條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一、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對曾聘僱之外…
- 第56條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本辦法規定之工作,於申請許可日前三年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一、未經許可從事工…
- 第57條雇主自我國境外引進聘僱第五條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外國技術人力,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符合第四十條第二項及…
- 第58條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認定符合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一條資格及可聘僱名額後,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系統或指定之方式…
- 第59條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應備下列文件,但已依第五十七條規定檢附相同文件者,免附:一、聘僱許可申請書。二、申請人或公司負…
- 第60條雇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自國外引進聘僱下列外國技術人力,外國技術人力應依規定申請入國簽證:一、從事雙語翻譯或廚師相關工作者…
- 第61條雇主有繼續聘僱外國技術人力之必要者,應備第五十九條規定之文件,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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