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3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對認可醫療機構之人員資格及服務情形,實施查核。認可醫療機構對於前項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查核結…
- 第34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對認可醫療機構辦理職業傷病診治之服務情形及品質,實施評鑑,並將評鑑結果公開之。
- 第35條認可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經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後,得依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其認可:一、申請書件虛偽不實。二、…
- 第36條認可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認可;中央主管機關亦得逕予廢止其認可:一、…
- 第38條中央主管機關發現認可醫療機構有違反醫事法規情事者,應移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其相關人員涉及刑責者,移送…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