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第14條 法規: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4條 受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三十日內,或每年十二月五日前,將實施成果、補助經費運用概況及其他相關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經審查認定受補助單位確依實施計畫執行後,予以核銷,有賸餘款或因故未能執行之補助經費,應予繳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