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第12條 法規: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受補助單位所提實施計畫成果,辦理期中及期末審查,並得以書面、會議或實地查核之方式進行。計畫期間未達六個月者,免辦理期中審查。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第一項審查結論,核定調整工作項目及經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