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4條 法規: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職能復健專業機構申請認可條件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所定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取得職能治療或物理治療之師級證書及執業執照。二、具六個月以上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或職業重建相關工作經驗。但完成經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職業災害勞工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服務職前專業訓練,達三十小時以上,並取得結訓證明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