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開業執照之醫療機構,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為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
一、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並開設職業醫學科門診,每週至少一診次。
二、聘有下列人員:
(一)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一名以上。
(二)職能治療師或物理治療師二名以上,其中至少一人應為專職。
(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一名以上。
三、具有下列供職業災害勞工使用之空間:
(一)功能性能力評估及工作能力強化訓練空間:面積不小於三十平方公尺之完整連貫空間。
(二)心理強化訓練空間:面積不小於十平方公尺,且應具隱密性及隔音效果。
四、具備下列評估工具或設備:
(一)心肺耐力測試、生理功能性能力評估及工作模擬評估。
(二)功能性能力評估之心理評估。
位於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之醫療機構,其未能符合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有關診次、應聘人員或專職人員者,除仍應聘有職能治療師或物理治療師至少一人外,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當地需求量能及醫療資源狀況酌予放寬。
引用本條的條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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