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23條 法規: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六章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監督管理 第23條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認可;中央主管機關亦得逕予廢止其認可:一、原申請認可條件異動致資格不符。二、醫療法所定停業或歇業。三、因故中止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辦理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