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0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對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人員資格及服務情形,實施查核。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對於前項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
- 第22條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經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後,得依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其認可:一、申請書件虛偽不…
- 第23條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認可;中央主管機關亦得逕予廢止其…
- 第24條有前二條所定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補助;已請領補助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
- 第25條中央主管機關發現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有違反醫事法規情事者,應移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其相關人員涉及刑責…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