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得對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人員資格及服務情形,實施查核。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對於前項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查核結果,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有應改善事項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