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每年度應達成下列各款之基本服務量:
一、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進行個案管理,至少五十件。
二、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進行復工計畫建議報告、生理心理功能強化訓練、輔助設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輔具評估服務,至少十件。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於年度終了,未達成前項各款之年度基本服務量者,除認可期間未滿一年者外,中央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
但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中央主管機關得按該地區服務需求,等比率酌減前項各款之基本服務量。
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18條
第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