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14條 法規: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四章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應辦理事項 第14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專職人員,應辦理下列事項:一、依職業災害勞工或雇主之需求,提供復工計畫申請及後續復工事項之協助及協調。二、透過跨科別職業傷病通報後,進行晤談,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後續職能復健服務。三、職業災害勞工復工追蹤及轉介相關資源,並追蹤轉介服務成果。四、前條及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之辦理情形報告及統計。位於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之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得由兼職人員辦理前項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