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第5條 法規: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5條 僱用勞工人數在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處理職場霸凌之電子信箱、專用信箱、專線電話、傳真或其他指定之通訊軟體等申訴管道。前項所定申訴管道,應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其公開揭示得以書面、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可隨時取得查知之方式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