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第2條 法規: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職場霸凌之認定,應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之定義,並綜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頻率、場所、行為人動機、目的及下列各款情形:一、對特定人刻意排擠、忽視、冷落、不讓參與必要之重要會議、事務或活動。二、對特定人破壞或刻意阻礙其工作、利用職務刁難、刻意隱瞞資訊或提供不實資訊。三、對特定人以權力欺壓,刻意分配不合理工作目標或與能力明顯不符之工作。四、對特定人刻意散布其謠言或揭露隱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