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機構違反前二條規定,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其認可,或定期停止勞工健康服務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前項經撤銷或廢止認可之專業機構,於經撤銷或廢止後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認可:
一、以同一名稱或於同一地點申請認可。
二、其負責人以不同專業機構之負責人申請認可。
第一項機構人員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16條
第16條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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