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正:
一、認可後未符合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繼續辦理勞工健康服務。
二、未依認可類別辦理勞工健康服務。
三、辦理勞工健康服務有虛偽不實情事。
四、指派非經核定人員提供服務。
五、未依前條規定改正。
專業機構經依本法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八條規定,予以警告或罰鍰處分者,由主管機關併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第15條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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