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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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3條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之事業單位,協助符合本法第四十三條失能程度,且有工作能力之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其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
- 第15條前二條僱用期間之認定,依職業災害勞工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日數計算。
- 第16條事業單位符合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請領規定條件者,得於繼續僱用職業災害勞工每滿六個月之次日起,備具下列書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
- 第17條地方主管機關於接獲前條申請書件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並以書面通知審核結果。
- 第18條事業單位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者,其補助基準如下:一、僱用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等級第十等級至第十五等級之職業…
- 第19條事業單位依第十四條規定申請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者,其補助基準如下:一、僱用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等級第十等級至第十五等級之職業…
- 第20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同一職業災害事故合計以十二個月為限。
- 第2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一、不實申領。二、繼續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而未為其申報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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