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 第4條 法規: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第4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醫療補助者,其補助期間自診斷職業病之日起,最長以五年為限。但經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因同一職業病仍須繼續接受診療者,得再延長五年,並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