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 第10條 法規: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第10條 第七條至第九條所定職業病診斷書,應由經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出具。第二條第一項所定被保險人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及其他離島地區就醫,其職業病診斷書,得由原應診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醫師出具,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