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扣減辦法 第4條 法規: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扣減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第4條 保險人依前條規定辦理扣減時,應依下列方式為之:一、請領本法一次金給付者:全數扣減。二、請領本法年金給付者:自每次得領取年金給付金額扣減至足額清償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