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 第6條 法規: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第6條 依本辦法辦理參加本保險者,每次加保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後指定保險日期者,得於該指定日期之前十日內,辦理參加本保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