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補正,投保單位應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一、辦理投保手續未填具投保申請書或投保申請書漏蓋投保單位印章、負責人印章。
二、所送之加保、轉保申報表或投保薪資調整表,除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均未填者不予受理外,漏蓋投保單位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被保險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投保薪資疏誤。
三、申報本法第十一條之外國籍員工加保,未檢附核准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補正之提出日期,以送交保險人之日為準;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第一項所定負責人印章,得以負責人簽名代之。
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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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4條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於知悉後通知原投保單位轉知被保險人限期轉保:一、所屬投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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