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於下列時間到職、到訓,其所屬投保單位至遲於次一上班日將加保申報表及到職、到訓之證明文件送交或郵寄保險人者,視為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
一、保險人依規定放假之日。
二、到職、到訓當日十七時後至二十四時前。
三、所屬投保單位所在地方政府依規定發布停止上班日。
前條及前項郵寄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條申請投保之單位辦理投保手續時,應填具投保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各一份送交保險人。前項加保申報表,應依戶籍資料或相關資料詳為記…
- 第11條符合本法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之勞工,其所屬投保單位辦理投保手續時,除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使用政府機關(構)提供之線上…
- 第12條符合本法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勞工,其所屬投保單位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投保或退保手續時,應分別填具加保申報表或退保申報表…
- 第13條被保險人未離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法繼續提供勞務者,投保單位得辦理退保:一、應徵召服兵役。二、留職停薪。三、因案停職或…
- 第14條符合本法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到職之當日零時起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各該規定辦理:一、本法施行後,於…
- 第15條符合本法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之勞工,其保險效力之開始,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投保單位於其所屬勞工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
- 第17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之被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準用前二條規定。
- 第18條投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補正,投保單位應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一、辦理投保手續未填具投保申請…
- 第19條投保單位依前條規定如期補正投保申請書或加保、轉保申報表者,以原通知保險人之日為申報日;逾期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報日。本…
- 第20條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等情事或經認定已無營業事實,且未僱用勞工者,保險人得逕予註銷該投保單位。投保…
- 第21條投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三十日內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送交保險人:一、名稱、地址或通訊地址…
- 第22條投保單位因合併、分割或轉讓而消滅時,其未清繳之保險費或滯納金,應由存續、新設或受讓之投保單位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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