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98條 法規: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相關法規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相關 第五章 罰則 第98條 投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或未於期限內通知月投保薪資之調整。二、經保險人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百分之二十,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且情節重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