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68條 法規: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相關法規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相關 第三章 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 › 第一節 經費及相關協助措施 第68條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於下列機構進行職能復健期間,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請領職能復健津貼:一、依第七十三條認可開設職業傷病門診之醫療機構。二、依第六十六條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前項津貼之請領日數,合計最長發給一百八十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