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付之;年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
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
前項利息,以各該年一月一日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為準,按日計算,並以新臺幣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35條
第二章 職業災害保險 › 第四節 保險給付 › 第一款 總則
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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