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外送員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
一、外送服務契約。
二、外送服務期間。
三、上線期間。
四、停權、依第七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及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外送員為不利之決定。
五、其他外送服務契約終止情事。
六、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外送員教育訓練紀錄。
七、其他與前六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第20條
第20條
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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