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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3條交通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間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
- 第14條經濟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擬訂契約範本,並公告之。前項契約範本,應包括…
- 第15條外送平臺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之地區,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
- 第16條外送平臺業者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確保其程式之資訊安全及系統穩定度,以保障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權益。交通主…
- 第18條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消費者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物。二、商品之價格、服務費或運費。…
- 第19條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合作商家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一、外送合作契約。二、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三、合作商…
- 第20條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外送員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一、外送服務契約。二、外送服務期間。三、上線期間。四、停權、依第…
- 第21條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八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並於事後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
- 第22條外送平臺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一定時數之職業安全衛生、交通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其他必要之教育訓練。外送平臺業者每年…
- 第23條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因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時,外送平臺業者應依通知改善期內完成實施外送員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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