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五章 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第23條 人力供應業者業務終止後之個人資料處理,應採取下列措施:一、刪除或銷毀儲存個人資料之媒介物中所儲存之資料,記錄並留存刪除或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刪除或銷毀之方式。二、受移轉之對象得合法保有該項個人資料,記錄並留存移轉原因、方法、時間及地點。前項紀錄、軌跡資料及相關證據,應保存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