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三章 個人資料管理程序 第18條 人力供應業者,應定期確認所保有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有無消失或期限屆滿。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