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三章 個人資料管理程序 第17條 人力供應業者為維護其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一、檢視個人資料於蒐集、處理或利用過程,有無錯誤。二、定期檢查資料,發現錯誤者,適時更正或補充。未為更正或補充者,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三、有爭議者,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就爭議資料之處理或利用,建立相關作業程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